的的確確是虛開發票,稅務局卻一審、二審均敗訴,為啥?
的確確是虛開發票,
稅務局卻一審、二審均敗訴?
為啥?
稅案專題簡報(2021年第7期)
遼寧省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決 書 本案中,遼寧省臺安縣國家稅務局稽查局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鞍臺國稅稽罰[2016]10007號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 臺安縣紅興糧食經銷站,在2014年10月-2016年4月期間,通過預收貨款和向個人借款并以現金支付方式向農戶收購玉米146,26l.81噸,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3,335組,金額295,976,641.70元,抵扣進項稅38,476,963.42元,此間的賬簿和記賬憑證都是為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做的假賬,玉米收購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的業務都是虛假的;對外銷售玉米146,261.81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中文三聯電腦版3,040組,金額298,149,186.71元,銷項稅額38,759,393.31元,全部是以應收賬款掛賬或沖減預收賬款形式體現銷售,并沒有向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企業銷售過玉米。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12月16日,遼寧省臺安縣國家稅務局稽查局作出鞍臺國稅稽罰[2016]10007號稅務行政處罰決定,并以聯系不到經銷站的實際經營者李永林,無法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為由,以公告送達的方式向經銷站送達該處罰決定書。 一審法院判決撤銷遼寧省臺安縣國家稅務局稽查局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的鞍臺國稅稽罰[2016]10007號稅務行政處罰決定。 國家稅務總局鞍山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不服上述行政判決,向遼寧省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最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