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跨區經營業務,到底設立分公司還是子公司?
今天我們來跟大家一起探討一下公司跨區經營業務,到底注冊分公司還是注冊子公司?
首先關于分公司的定義是指: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且不具有法人資格。
分公司的有以下幾個特點:
(1)分公司是總公司的分支機構,與總公司是同一法人實體,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不能獨立地對外承擔民事責任,其民事責任由成立分公司的總公司承擔。
(2)分公司沒有自己的獨立財產,其實際占有、使用的財產是總公司財產的一部分,列入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因此,分公司需要總公司承擔所有債務。而且法律規定,分公司發生的利潤與虧損要與總公司合并計算。
(3)在進行工商注冊登記、確定企業名稱時,分公司是將組建分公司的名稱放在前面,后面則是某某地名加分公司。
(4)分公司的設立程序與一般意義上的公司設立程序不同,設立分公司只需辦理簡單的登記和開業手續。
(5)分公司沒有自己的公司章程,沒有董事會等公司經營決策機構。
(6)不同于子公司領取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有法定代表人姓名字樣,分公司領取的是營業執照,有負責人字樣。而且分公司的經營范圍受制于所屬的總公司,營業范圍也不能超過總公司的營業范圍。
那么接下來我們看一下子公司的定義:子公司,即一定數額的股份被母公司持有并加以控制的公司。
一般而言,如果母公司控股比例達到50%以上,可以稱為"絕對控股";如果母公司控股比例在所有股東中最高,但又不超過50%,可以稱為“相對控股”。
子公司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1)子公司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可以依法獨立地對外承擔民事責任,母公司對子公司的債務不承擔責任。
(2)子公司有自己的獨立財產,其實際占有、使用的財產屬于子公司,有自己的資產負債表。子公司和母公司各以自己全部財產為限承擔各自的責任,互不連帶。
母公司作為子公司的最大股東,僅以其對子公司的出資額為限,對子公司在經營活動中的債務承擔責任。
(3)在進行工商注冊登記、確定企業名稱時,子公司可以自行起名稱,不需要加母公司的名稱。
(4)子公司的設立必須嚴格按照設立公司的要求提出申請,依法取得營業執照、辦理相關手續后方可營業。
(5)子公司有自己的公司章程,有董事會等公司經營決策機構。
(6)子公司作為獨立的法人組織,有自己的法人營業執照,對于從事何種主業,只需單獨申請即可,因此其經營范圍不受限于母公司的經營范圍。
那么,企業在設立下屬分支機構時,到底該設立分公司,還是子公司呢?
(1)開辦初期,下屬企業可能發生虧損的情況。若設立分公司,因其與總公司“合并報表”沖減總公司的利潤,可以減少應稅所得,少繳所得稅(而若設立子公司,就沒有這項好處)。
(2)如果下屬企業在開設后不長的時間內就可能盈利,或能很快扭虧為盈,那么設立子公司就比較適宜。不僅可以得到作為獨立法人經營的便利之處,還可以享受未分配利潤遞延納稅的好處。
因此,對于設立哪種組織形式,需要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而判斷。
此外,按照稅法規定,當總機構享受稅收優惠而分支機構不享受優惠時,可以選擇總分公司模式,使分支機構也享受到稅收優惠待遇
而如果分公司所在地有稅收優惠政策,則當分公司開始盈利后,可以變更注冊分公司為子公司,享受當地的稅收優惠政策,這樣會收到較好的納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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