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購物發票不能再開食品、辦公用品、禮品等大類了!
未來全國的發票信息將形成完整的大數據系統,當初誰消費了什么商品或服務的發票用在了哪個單位的報銷或抵扣上,將形成完整的信息鏈條,有助于防范亂報銷、亂抵扣現象,打擊虛開發票和假發票。
消費者在商場超市購物開具發票時將出現重大變化,以往商家通常歸類開具的“食品”、“辦公用品”、“禮品”、“日用品”這種大類項目將不再使用,取而代之的是具體購物的明細。這項規定目前已經陸續開始實施,有的商家已經調整完了開票系統,開始執行新的規定,沒有調整的商家也表示“快了”。此外,以往在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對于購物方的稅號、電話等基本信息可填可不填,今后這些項目也必須填寫完整、正確。
“今后買東西不能再開‘食品’、‘日用品’、‘辦公用品’、‘禮品’、‘勞保用品’這種大類別,必須按照明細如實填寫。”其實銷售發票內容應該按照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并不是新規定,但之前人們購物時往往可以按照食品、辦公用品這種大類開具,這就造成了一些違規空間,比如商場同時銷售各種商品,可以開具多種大類的發票,有人可能會買了食品而要求開成辦公用品到單位報銷,其實是與實際交易不符的。而根據規定,今后即便確實是購買了辦公用品,也不能再按這種大類開具發票,而是要細化到購物明細。比如在商場買了幾支鉛筆,那么發票上必須把商品名稱、型號都打印出來。
目前大多數商場超市依然還可以開具以大類劃分的發票,但他們也表示“很快就會改了”。此外,對于一些發行購物卡等儲值類預付費卡的商家開具這類“卡”的發票也有了明確規定。所有預付費的儲值卡都將明確開具為“預付費卡”項目,即便餐飲儲值卡日后的確是用于餐飲也不能直接開成“餐飲”。
根據我國針對增值稅發票的有關規定,從今年7月1日開始,購買方為企業的,在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也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這意味著今后在開具發票時,商家就會主動向你索要單位的稅務信息,因此購物者需要自己提前備好這些信息。
根據稅法規定,開票日期在7月1日之后的發票如果沒有填寫這些信息屬于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再作為稅收憑證計稅、退稅、抵免等。當然需要強調的是,這項規定只針對買方是企業的,對于以個人或者政府機構、事業單位中的非企業單位為抬頭的發票就不需要填寫這些信息了。
由于填寫單位的稅務信息相對比較復雜,而以個人名義開具發票就沒這么多事,那能不能在發票上直接填寫單位員工個人的名字使用呢?對于個人抬頭的票據,只要是真實、合法、有效的憑據,就可以在稅前扣除,除非稅法有特殊規定的。但對于個別商家提出的開具個人抬頭的發票需要提供身份證號等個人信息的要求,消費者是可以拒絕的,稅法規定中沒有這一要求。
目前符合規范的幾種個人抬頭的票據包括:醫藥費單據;機票、火車票和出差過程中的人身意外保險費;符合職工教育費范圍的職業技能鑒定、職業資格認證等經費支出;員工入職前到醫療機構體檢費票據;因公出差的個人抬頭的簽證費財政收據等。
餐飲費、會議費發票報銷需謹慎
餐飲發票、會議發票是企業日常最常見的發票,但這類發票也將成為稅務稽查的重點,因此單位財務人員對這類發票的入賬也應該格外謹慎,其中原則就是入賬合理。
比如企業逢年過節的員工聚餐或者企業向員工提供的工作餐等,這種情況下的餐飲費發票就可以入賬,但根據用餐人員的不同,需要入到不同賬目中。參加聚餐的人員全部是企業員工,那么就可以計入“福利費”。但如果不全是企業員工也有外人,那么就應該計入“招待費”。此外,如果是企業員工出差帶回的發票進行報銷,那么如果是宴請客戶發生餐飲發票還是應計入“業務招待費”,但如果是職工個人出差期間在補貼標準以內的消費,則應計入“差旅費”。再如一些企業經常邀請客戶、供應商、企業員工等參加各種會議,其中產生的交通、住宿、餐飲等費用則可以作為會議費。
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據稅法的原則,并沒有哪種發票絕對能或者不能入賬,關鍵要看是否合理。因此在對一些報銷行為上,除了發票還需要有其他輔助材料。比如會議費報銷,最好同時提供會議通知、會議議題、參會人員名單、簽到表等資料,以便甄別是否有與會議無關費用(如旅游費)。再比如業務招待費報銷,最好提供是否有經辦人、部門經理甚至公司總經理審核簽批,大額發票是否有消費清單。
附: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
為進一步加強增值稅發票管理,保障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工作順利實施,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營造健康公平的稅收環境,現將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
本公告所稱企業,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業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其他企業。
二、銷售方開具增值稅發票時,發票內容應按照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不得根據購買方要求填開與實際交易不符的內容。銷售方開具發票時,通過銷售平臺系統與增值稅發票稅控系統后臺對接,導入相關信息開票的,系統導入的開票數據內容應與實際交易相符,如不相符應及時修改完善銷售平臺系統。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7年5月19日
來源:北京青年報、國家稅務總局網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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