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房產稅減免政策包括哪些內容
請參考如下江蘇省房產稅政策: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 “人民團體”是指經國務院授權的政府部門批準設立或登記備案的各種社會團體。如從事廣泛群眾性社會活動的團體,從事文學藝術、美術、音樂、戲劇的文藝工作團體,從事某種專門學術研究團體,從事社會公益事業的社會公益團體,等等。 “自用的房產”是指這些單位本身的辦公用房和公務用房。
(二)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單位自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 事業單位自用的房產,是指這些單位本身的業務用房。 實行差額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雖然有一定的收入,但收入不夠本身經費開支的部分,還要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經費補助。因此,對實行差額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也屬于是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對其本身自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 宗教寺廟自用的房產,是指舉行宗教儀式等的房屋和宗教人員使用的生活用房屋。 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房產,是指供公共參觀游覽的房屋及其管理單位的辦公用房屋。 公園、名勝古跡中附設的營業單位,如影劇院、飲食部、茶社、照相館等所使用的房產及出租的房產,應征收房產稅。 對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以及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主要是考慮到這些單位的經費來源由國家財政部門 撥款,本身沒有納稅能力。至于這些單位非自用的房產,例如出租或作營業用的,因為已有收入來源和納稅能力,所以應按照規定征收房產稅。
(四)個人擁有的非營業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 對個人所有的非營業用房產給予免稅,主要是為了照顧我國城鎮居民目前住房的實際狀況,鼓勵個人建房、購房,改善居住條件,配合城市住房制度的改革。但是,對個人所有的營業用房或出租等非自用的房產,應按照規定征收房產稅。
(五)經財政部批準免稅的其他房產 1.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免稅。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86]財稅地字第8號)等的規定,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其經費來源實行自收自支后,應征收房產稅。但為了鼓勵事業單位經濟自立,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1990年以前經費來源實行自收自支后,從事業單位經費實行自收自支的年度起,免征房產稅3年。1990年1月1 日后,對經費來源實行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不再享受3年免稅照顧應照章征收房產稅。 2.企業辦學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自用的房產免稅。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86]財稅地字第8號)的規定,企業辦的各類學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自用的房產,可以比照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 3.毀損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險房屋免。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86]財稅地字第8號)的規定,經有關部門鑒定,對毀損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險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產稅。 4.基建工地的臨時性房屋免稅。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86]財稅地字第8號)的規定,凡是在基建工地為基建工地服務的各種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辦公室、食堂、茶爐房、汽車房等臨時性房屋,不論是施工企業自行建造還是由基建單位出資建造交施工企業使用的,在施工期間,一律免征房產稅。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結束以后,施工企業將這種臨時性房屋交還或者估價轉讓給基建單位的,應當從基建單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法規征收房產稅。 5.房屋大修停用期間免稅。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86]財稅地字第8號)的規定,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經納稅人申請,在大修期間可免征房產稅。 6.開征范圍之外的工廠、倉庫不征稅。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86]財稅地字第8號)的規定,不在開征地區范圍之內的工廠、倉庫,不應征收房產稅。 7.對農林牧漁業用地不征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具體征稅范圍解釋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9]44號)規定,對農林牧漁業用地和農民居住用房屋不征收房產稅。 8.血站自用房產免稅。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血站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64號的規定,血站是采集和提供臨床用血,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公益性組織,又屬于財政撥補事業費的單位,因此,對血站自用的房產和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9.高校學生公寓免征房產稅。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經營高校學生公寓和食堂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55號)的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對高校學生公寓免征房產稅。“高校學生公寓”,是指為高校學生提供住宿服務,按照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住宿費的學生公寓。 10.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房產免稅。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醫療衛生機構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42號)規定,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 11.按政府規定價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免稅。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住房租賃市場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125號)的規定,對按政府規定價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業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向職工出租的單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門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實私房政策中帶戶發還產權并以政府規定租金標準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暫免征收房產稅。 12.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租賃免稅。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住房租賃市場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125號)的規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對按政府規定價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業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向職工出租的單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門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實私房政策中帶戶發還產權并以政府規定租金標準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暫免征收房產稅。 13.金融資產公司暫未處置的房產免稅。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信達等4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1]10號)的規定,對中國信達等4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回收的房地產在未處置前的閑置期間,免征房產稅。 14.農村郵政企業不征稅。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郵政企業征免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問題的函》(國稅函[2001]379號)的規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對郵政部門坐落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以外,尚在縣郵政局內核算的房產,在單位財務中能劃分清楚的,不征收房產稅。 15.轉制科研機構自用房產免稅。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轉制科研機構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37號)的規定,對于經國務院批準的原國家經貿委管理的10個國家局所屬242個科研機構和建設部等11個部門(單位)所屬134個科研機構中轉為企業的科研機構和進入企業的科研機構,從轉制注冊之日起,5年內免征科研開發自用房產的房產稅。 16.被撤銷金融機構清算期間相關房地免稅。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被撤銷金融機構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41號)的規定,對被撤銷金融機構清算期間自有的或從債務方接收的房地產免征房產稅。 17.軍隊空余房產租賃收入免稅。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暫免征收軍隊空余房產租賃收入營業稅房產稅的通知》(財稅[2004]123號)的規定,自2004年8月1日起,對軍隊空余房產租賃收入暫免征收營業稅、房產稅;此前已征稅款不予退還,未征稅款不再補征。暫免征收營業稅、房產稅的軍隊空余房產,在出租時必須懸掛《軍隊房地產租賃許可證》,以備查驗。 18.文化單位轉制為企業后自用房產免稅。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若干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34號)的規定,由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文化單位轉制為企業,自轉制注冊之日起對其自用房產免征房產稅。 19.房產租賃減稅。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24號)的規定,自2008年3月1日起,對個人出租住房,不區分用途,按4%的稅率征收房產稅;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按市場價格向個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減按4%的稅率征收房產稅。 20.商品儲備管理公司自用房產免稅。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國家儲備商品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51號)規定,對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承擔商品儲備業務自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是指接受中央、省、市、縣四級政府有關部門委托,承擔糧(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鹽(限于中央儲備)等6種商品儲備任務,取得財政儲備經費或補貼的商品儲備企業。
(六)非營利性科研機構自用房產免稅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科技部等部門關于非營利性科研機構管理的若干意見(試行)的通知》(國辦發[2000]78號)的規定,非營利性科研機構自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 (七)困難性減免 根據《房產稅暫行條例》第六條以及《江蘇省房產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七條規定:納稅人按規定納稅確有困難,需要給予臨時性減稅或免稅照顧的,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定期減征或免征房產稅。
- 上一條為什么需要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 下一條企業怎么申請一般納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