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財政部 稅務總局
關于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8]5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為引導企業加大設備、器具投資力度,現就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仍按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等相關規定執行。
二、本通知所稱設備、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資產。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18年5月7日
解讀
一、適用范圍為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資產,也就是房屋建筑物不適用該政策。
二、執行時間為18年1月1日至20年12月31日內新購置的設備、器具。
三、文件規定沒有行業限制,理解上所有企業都適用。
四、不只是包括企業用于研發的設備。對有研發項目的企業來說,如果后續沒有規定,實際上是二大利好,一是設備費用一次性在所得稅前扣除,二是設備用于研發的話還可以加計扣除。如企業購置一臺300萬元設備用于研發,會計按5年計提折舊,每年60萬元,所得稅上符合條件可一次性稅前扣除300萬元,在計算研發費加計扣除時,可按所得稅上300萬元加計扣除。
五、500萬元以上設備等固定資產,可繼續適用原有加速折舊政策。
六、政策落地后的后續監管,相信會有配套管理措施,否則存在極大操作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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