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稅率調整,如何開具發票和申報?
想必大家都知道,從5月1日起,增值稅的稅率由原來的17%和11%降至16%和10%。有會計來問小編,過了5月1日后是否可以補開17點的發票呢?
首先需要先確認增值稅義務發生時間,凡是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5月1日之前的,一律適用原來17%、11%的稅率納稅,按照原稅率開具發票;相反,凡是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5月1日之后的,則適用調整后的16%、10%的新稅率納稅,按照新稅率開具發票。
根據貨物和勞務稅司關于增值稅稅率調整等事項涉及信息系統升級完善的系統要求中,提及到:
對于2018年5月1日前存量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稅率調整后,增值稅發票稅率欄次默認為新版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表對應的稅率(或征收率),納稅人可手工將稅率欄次修改為17%或11%并開具發票。
根據文件的引導,我們很好的解決了開具發票的問題,但是實際申報的時候又該如何申報呢,成為一個難題?
實務中,經常有一些納稅人不按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進行開具發票,而是延后開票并申報納稅,而實際這樣的情況是需要加收滯納金的。如果你還是把5月份開具的17點稅率發票放在下個月申報的,稅務系統很容易通過稅率指標進行檢測到這樣的行為。
已知小吳企業有一筆貨物收入100000(不含稅)增值稅義務發生時間為4月,而在5月份的時候補開了17點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另外有一筆貨物收入50000(不含稅)增值稅義務發生時間為5月并在5月份開具了16點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假設不涉及其他欄次。
小編解答:
4月份申報時,填寫未開具發票中的銷售額及銷項稅額,繳納增值稅,附列資料(一)填寫如下:
5月份申報時,附列資料(一)的稅率欄已修改為16%、10%,通過銷項發票區導入開票數據后,手動將開具稅控增值稅專用發票中的銷售額及銷項稅額扣除已經在4月份按照未開票收入申報繳納的100000和17000,填寫如下圖:
有會計朋友會有疑問,為什么不能直接將未開票收入填寫為負數呢,根據最新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納稅申報比對管理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稅總發〔2017〕124號),從5月1日起正式施行增值稅新的比對辦法,“未開票收入”欄已不允許填寫負數。
p.s:按照上述填寫,6月份申報時可能會導致銷項對比不通過,強制申報造成無法清卡,這個時候可以攜帶好金稅盤去大廳做清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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