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封面如何填寫
2014版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的適用對象是由實行查賬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居民納稅人填報,實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不填寫此表。
封面上的“稅款所屬期間”,要根據納稅人的實際經營情況來填寫。
實行查賬征收的納稅人,有些納稅人是在2013年底之前成立的,至2014年12月31日仍在持續經營的,其“稅款所屬期間”就填“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有些納稅人是在2014年的年度中間開業的,至2014年12月31日仍在持續經營的,填報實際生產經營之日至2014年12月31日,成立日期以營業執照上的成立日期為準,如成立日期是2014年1月18日,則填寫“2014年1月18日至2014年12月31日”。
如果納稅人在2014年年度中間發生合并、分立、破產、停業等情況的,填報2014年1月1日至實際停業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產之日;如果納稅人在2014年年度中間開業且年度中間又發生合并、分立、破產、停業等情況的,填報實際生產經營之日至實際停業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產之日。
比如說某企業是在2010年成立的,在2014年度7月31日停止經營了,并且在9月20日注銷清算結束,則不填寫本表。如果企業清算結束是在2015年1月1日之后,則需要填寫2014年版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五條規定:“企業在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自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當期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從1月1日到7月31日企業終止生產經營這段時間,是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期,把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作為一個獨立的納稅年度,在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60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當期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所以填寫的是2008年版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
同時企業需要把終止生產經營之日到企業注銷稅務登記之前,作為清算期。企業的清算期也應作為一個獨立的納稅年度。假設企業是在2014年7月31日停止生產經營,在2014年9月20日辦理稅務注銷登記,即把2014年8月1日至9月20日也作為一個獨立的納稅年度,按破產清算會計核算,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清算所得稅申報表》。
“納稅人識別號”:填報稅務機關統一核發的稅務登記證號碼,根據稅務登記證填寫。
“納稅人名稱”:填報稅務登記證所載納稅人的全稱。它與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的名稱都是一致的。
填寫好的申報表,要經企業法定代表人審核,簽字確認,并填寫確認日期。
正式向稅務機關報送的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需要在封面和所有附表加蓋“納稅人公章”,“納稅人公章”名稱要與“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名稱一致。有些集團企業公章統一保管,在對申報表加蓋公章時不注意,出現過張冠李戴的笑話。
“填報日期”:填報納稅人申報當日的日期。如果納稅人是從2015年3月5日開始填寫本申報表,等到把整套報表全部填寫完畢是2015年3月31日,實際向稅務機關申報是 2015年4月8日,則申報表上的“填報日期”為2015年4月8日。
要注意企業“法定代表人”的確認日期應該是在“填報日期”之前,或者與“填報日期”一致。
納稅人聘請中介機構代理申報的,加蓋代理申報中介機構公章,并填報經辦人及其執業證件號碼等,沒有聘請的,填報“無”。這需要根據納稅人的實際情況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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