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冊時哪些行業需要前置審批,最新的規定是什么
我們在實際創業并注冊公司的時候,很多行業為了能夠更好的監管,保護消費者利益,都需要進行前置審批,即如果前置審批無法通過的話,公司注冊是無法繼續的。那么這些行業在注冊公司之前,都要求取得前置審批。具體參考如下
國務院決定保留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 | |||
序號 | 項目名稱 | 實施機關 | 設定依據 |
1 |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 | 工業和信息化部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6號) |
2 | 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核發 | 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6號) |
3 | 民用槍支(彈藥)制造、配售許可 | 公安部 | 《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 |
4 | 制造、銷售弩或營業性射擊場開設弩射項目審批 | 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加強弩管理的通知》(公治〔1999〕1646號) | |||
5 | 保安服務許可證核發 | 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 《保安服務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64號) |
6 |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審批 | 商務部、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地方人民政府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 |||
《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274號) | |||
《國務院關于鼓勵華僑和香港澳門同胞投資的規定》(國務院令第64號) |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年第6號) | |||
7 | 設立典當行及分支機構審批 | 省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 |||
《典當管理辦法》(商務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號) | |||
8 | 設立經營個人征信業務的征信機構審批 | 中國人民銀行 | 《征信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31號) |
9 | 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安裝許可審批 |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 《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定》(國務院令第129號) |
《關于進一步加強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的意見》(廣發外字〔2002〕254號) | |||
10 | 設立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審批 |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 《出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4號) |
11 | 設立出版單位審批 |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 《出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4號) |
12 | 境外出版機構在境內設立辦事機構審批 |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國務院新聞辦 |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84號) | ||
13 | 境外廣播電影電視機構在華設立辦事機構審批 |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國務院新聞辦 |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84號) | ||
14 | 設立中外合資、合作印刷企業和外商獨資包裝裝潢印刷企業審批 | 省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廣電行政主管部門 | 《印刷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15號) |
《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 | |||
15 | 設立從事出版物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審批 | 省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廣電行政主管部門 | 《印刷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15號) |
16 |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 | 縣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 |
17 | 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包括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 | 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 |
18 |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 | 省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5號) |
19 | 外航駐華常設機構設立審批 | 中國民航局 |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84號) |
《國務院關于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國發〔1980〕272號) | |||
20 | 通用航空企業經營許可 | 中國民航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 |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決定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 |||
21 | 民用航空器(發動機、螺旋槳)生產許可 | 中國民航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 |
22 | 快遞業務經營許可 | 國家郵政局或省級郵政管理機構 |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 |
23 | 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設立審批 | 銀監會 |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78號) | |||
24 | 外國銀行代表處設立審批 | 銀監會 |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78號) | |||
25 | 中資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設立審批 | 銀監會 |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 |||
26 | 非銀行金融機構(分支機構)設立審批 | 銀監會 |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國務院令第297號) | |||
27 | 外國證券類機構設立駐華代表機構核準 | 證監會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國務院關于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國發〔1980〕272號) | |||
28 | 設立期貨專門結算機構審批 | 證監會 |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7號) |
29 | 設立期貨交易場所審批 | 證監會 |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7號) |
30 | 證券交易所設立審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設立審批 | 證監會 |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
31 | 專屬自保組織和相互保險組織設立審批 | 保監會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32 | 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設立審批 | 保監會 |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
33 | 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設立審批 | 保監會 |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
《國務院關于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國發〔1980〕272號) | |||
34 | 融資性擔保機構設立審批 | 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國務院關于修改〈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的決定》(國務院令第548號) | |||
《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令2010年第3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