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就要過完了,又快到單位發放年終獎的時間啦!
但是,在2021年底之前年終獎的個稅計算與扣除是有兩種不同方法的,兩種方法計算下來的個稅不一樣!
年終獎該怎么算才最省個稅呢?一起來往下看!
年終獎在個人所得稅里稱為全年一次性獎金,根據《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的規定: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可以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換算后的綜合所得稅率表(以下簡稱月度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
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也可以選擇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看到這里,我們可以知道目前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算個稅有兩種方法。
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所附按月換算后的綜合所得稅率表(以下簡稱月度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居民個人將全年一次性獎金并入當年的綜合所得, 扣除基本減除費用、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等后,按照綜合所得年度匯算規定,進行年度匯算,參考2019年匯算公式:2019年度匯算應退或應補稅額=[(綜合所得收入額-60000元-“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子女教育等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公益慈善事業捐贈)×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2019年已預繳稅額居民個人小劉2019年1月從單位取得2018年度全年績效獎金48000元,2019年全年工資120000元,不考慮三險一金,無其他所得收入,專項附加扣除12000元。如何計繳個人所得稅?
(1)如選擇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獎金48000元單獨計算: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48000÷12=4000(元)全年一次性獎應納個人所得稅=48000×10%-210=4590(元)綜合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120000-60000-12000)×10%-2520=2280(元)全年應納個人所得稅:4590+2280=6870(元)(2)如選擇并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獎金48000元并入2019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全年應納個人所得稅:(120000+48000-60000-12000)×10%-2520=7080(元)提醒:因為每個人工資薪金不一樣,適用哪種方式計算出來的稅額少,要具體計算分析喔,大家要根據自己情況選擇更適合自己的方式。
1.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2.雇員取得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他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并,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3.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