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教育機構無執照經營到底到底歸誰管?
今天在這里和大家分享一個知識點:教育機構無執照經營到底到底歸誰管?有在蘇州注冊公司從事教育培訓機構的注意看了,我相信這對每個教育工作創業者都是一個有用的知識。好了,話不多數我們直接進入主題:
未取得辦學許可證違法經營的校外培訓機構由教育部門負責查處;市場監管部門重點做好相關登記、收費、廣告宣傳、反壟斷等方面的監管工作。
相關依據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5號) 第六十四條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擅自舉辦民辦學校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同級公安、民政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責令停止辦學、退還所收費用,并對舉辦者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8〕80號)第三點(五) 校外培訓機構必須經審批取得辦學許可證后,注冊公司并取得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才能開展培訓。第三點(六) 校外培訓機構審批登記實行屬地化管理。縣級教育部門負責審批頒發辦學許可證,未經教育部門批準,任何校外培訓機構不得以家教、咨詢、文化傳播等名義面向中小學生開展培訓業務。 第五點(十) 教育部門負責查處未取得辦學許可證違法經營的機構,并在做好辦學許可證審批工作基礎上,重點做好培訓內容、培訓班次、招生對象、教師資格及培訓行為的監管工作,牽頭組織校外培訓市場綜合執法;市場監管部門重點做好相關登記、收費、廣告宣傳、反壟斷等方面的監管工作。
3、《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國務院令第684號)第五條 經營者未依法取得許可從事經營活動的,由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的部門予以查處。第七條 經營者未依法取得許可且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的,依照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予以查處。
4、《國務院關于“先照后證”改革后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意見》(國發〔2015〕62號)規定:職責法定。堅持權責法定、依法行政,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厘清各部門市場監管職責,推進市場監管法治化、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
綜上,對于面向中小學生,實施與學校文化教育課程相關或者與升學、考試相關的補習輔導等其他文化教育活動的營利性民辦教育培訓機構,必須經教育部門審批取得辦學許可證,憑辦學許可證到登記注冊部門取得營業執照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教育部門是其審批部門和主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未取得辦學許可證違法經營的校外培訓機構由法律、法規規定的教育部門負責查處。所以大家現在清楚了對應的主管部門了吧。在蘇州注冊公司的如果有需求可以來找我們財貓云,我們作為專業的蘇州代辦營業執照的機構,一定給您專業的建議和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