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逃注冊資本/股東任性借款的后果有多嚴重?
引言:
馬上過年了,老總們要用錢怎么辦? 很多老總們的習慣很簡單:“張會計,給我卡上打20萬”,事后會計們問老總們這個賬怎么處理,老總們的口頭禪亦然很簡單:“這是你們財務的事,自己想辦法處理”。 真的這么簡單? 認繳制下 還存在抽逃注冊資本罪嗎? 一個特殊的案例 2014年4月23日,金堂縣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吳某犯抽逃出資罪,指控稱2011年2月17日,被告人吳某與他人注冊成立四川仨和置業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為900萬元。 2011年2月25日,被告人吳某及其他股東首次繳納注冊資本180萬元。 2011年3月7日,經某中介機構將720萬元款匯入四川仨和置業有限公司的驗資賬戶,驗資完成轉回公司基本賬戶后,被告人吳某將720萬元轉回給中介機構。 其后,被告人吳某以支付機械費的名義,將180萬元轉入四川某公司,該公司將180萬元轉到吳某的個人銀行賬號。 2011年3月10日、3月26日,被告人吳某在未經其他股東知曉并同意的情況下,從該個人銀行卡但同時用于公司資金往來的卡上分別轉賬兩次共計58萬元給王某,用于支付其個人的工程材料款。 2011年4月、6月,被告人吳某先后兩次共計向四川仨和置業有限責任公司歸還58萬元。 金堂縣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吳某在公司成立后抽出資數額巨大,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規定,應當以抽逃出資罪追究刑事責任。 事情到這里并沒有結束,還有重大轉折! 2014年6月19日,金堂縣人民檢察院申請延期審理,同年7月7日,金堂縣人民檢察院變更起訴,指控被告人吳某的罪名由抽逃出資罪變更為挪用資金罪。變更起訴稱,金堂縣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吳某的行為構成挪用資金罪,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依法判處。 最后的結果是? 四川省金堂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吳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的資金58萬元用于個人使用,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挪用資金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吳某犯挪用資金罪罪名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判決:被告人吳某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四年。 什么是抽逃注冊資本罪? 一、構成本罪,必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抽逃出資,給公司、股東、債權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10萬元至50萬元以上的; 2、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資不抵債或者無法正常經營的; (2)公司發起人、股東合謀抽逃出資的; (3)因抽逃出資,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抽逃出資的; (4)利用抽逃出資所得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 二、抽逃注冊資金罪的處罰 1、自然人犯本條所定之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罰金。 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抽逃注冊資本罪 在公司法修訂以后取消了? 《公司法》修改后,規定絕大部分公司可選擇實行注冊資本認繳制,但實行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公司還是有可能觸犯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的,所以沒有取消。 新修訂的《公司法》實施后,確實還存在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的立法解釋,規定:“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的規定,只適用于依法實行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公司。”其中,下列類型的公司是實行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公司:銀行業金融機構、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和保險經紀人、直銷企業、對外勞務合作企業、融資性擔保公司、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勞務派遣企業、典當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小額貸款公司。 所以,這也是在特殊的案例中當事人為什么會從抽逃注冊資本罪變更為挪用資金罪的原因。 股東任性借款的后果 不僅僅是補稅那么簡單! 我們從上面的案例基本清楚了,除了有實繳制要求的公司,基本不會觸犯抽逃出資罪。當然,也要注意不要觸犯挪用資金罪,因為在特殊的案例中吳某未經其他股東同意。 那么有人會說了:“公司就是我的,我自己的錢還不能用了?”,那么我們來看下一個案例: 黃山市博皓投資咨詢有限公司訴黃山市地方稅務局稽查局稅務處理決定二審行政判決書 黃山地稅對黃山市博皓投資咨詢有限公司檢查發現,截止到2010年初,博皓公司借款給其股東蘇忠合300萬元、洪作南265萬元、倪宏亮305萬元,以上共計借款870萬元,在2012年5月歸還,該借款未用于博皓公司的生產經營。黃山地稅責令博皓公司補扣補繳174萬元個人所得稅,也就是870萬的20%,按照股息、紅利所得進行征收。 在這個案例中,雖然原告方提出了各種理由來反駁稅務機關的檢查結論,但是最后法院還是支持了稅務機關的處理決定,判決博皓公司補扣補繳174萬元個人所得稅。 通過這個案例我們應該看到,老總/股東從公司拿錢可以,但不能總是掛在賬上,長期累積下去,遲早會被稅務機關請去喝茶。 如果存在股東抽資和借款 應該如何正確應對? 通過上面的案例,我們給大家幾點建議: 1、大額資金調撥應有授權書; 2、不論股東是個人還是公司,都應該簽訂協議,并注明款項用途(借款\備用金\投資款等等); 3、到了年末(12月31日),要么還錢要么給票(發票)。 禱告還是改變? 全球稅收嚴管已經拉開大幕,我們是選擇抱著僥幸心理繼續觀望,還是改變觀念和思維主動干預? 即刻報名,尋找答案! 更多籌劃案例 請添加薛亮助理微信 (微信號:1801310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