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不分?有限公司不再“有限”!
引言:
在很多老總的眼中,“公司”只不過是自己的另外一個“口袋”,想怎么用就怎么用......
而在少數老總的眼中,“有限責任公司”只能看到“有限”卻看不到“責任”......
有限公司股東為什么要承擔
2000萬債務的連帶責任?
有限公司使我們最熟悉的實體形式,顧名思義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如果約定投資50萬,最后虧了80萬,那么沒有特殊情況股東只需要承擔50萬的損失。
那么我們來看上海法院首例認繳出資案判決:
該案例中某投資公司注冊資本為2000萬,徐某和林某作為股東實繳出資400萬。新《公司法》股份認繳制出臺后,增資到10個億。在簽訂近8000萬元的合同后,面對到期債務突然減資到400萬元,并更換了股東。債權人在首筆2000萬元無法收取后,將該公司連同新、老股東一同告上法庭,要求投資公司與新老股東均承擔債務的連帶責任。
2015年5月25日下午,普陀區法院就案件作出一審判決。某投資公司應該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國際貿易公司支付股權轉讓款2000萬元;對投資公司不能清償的股權轉讓款,徐某和林某在未出資的本息范圍內履行出資義務,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13種股東對公司
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情形!
如果發生以下情況,即使是有限公司,股東也需要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1、虛假出資
股東不按照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2、出資不到位
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主張未繳出資股東,以及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起人在未繳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3、抽逃出資
4、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
5、執行未經共同認定的清算方案
6、未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清算
7、疏于履行義務致無法進行清算
8、公司解散后惡意處置資產
9、提供虛假清算報告騙取注銷
10、辦理注銷登記時承諾清償債務
11、被撤銷、注銷或歇業后,股東無償接受公司財產的
12、一人公司與個人財產混同
13、股東過度控制、濫用公司人格行為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因下列情形致使公司與其股東或者該公司與他公司難以區分,控制股東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1)公司的利益與股東的收益無法區分;
(2)公司與股東的資金賬戶混用,無法區分歸屬的;
(3)公司與股東之間的業務無法區分,交易的核心全部受同一股東支配或者操縱的;
(4)“夫妻店”公司家庭共同財產與公司財產不分;
(5)一套人馬兩塊牌子,一人組成多個公司,各個公司表面上獨立,但實際上財務不分、人員不分、資產不分。
我們可以在看一個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山東協同教育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田海風民間借貸糾紛案》【(2017)最高法民申2646號】,判決認定因協同教育公司與股東之間構成財產混同,公司已經失去了獨立承擔債務的基礎,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同時,肖艷娟、宋海平在本案訴訟期間又退出協同教育公司,致使公司變為一人有限公司(田海風一人股東)。以上情形嚴重損害了公司債權人的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私不分?
除了連帶責任還有稅務風險!
公私不分不僅僅需要東承擔連帶責任的風險,還存在巨大的稅務風險,我們繼續看案例:
青島市國稅局稽查部門查處了青島立隆佳自動化有限公司偷稅一案。經查,該單位法定代表人陶某購買家用電器、家裝材料、家居用品用于個人消費,購買時直接支付現金,取得青島某商業有限公司開具的普通發票25份,計入單位賬簿管理費用-辦公費300000元。
事后陶某把發票交與財務人員報銷,進行稅前扣除,未做納稅調整,其明知道購進的物品自己消費,開具辦公用品到單位報銷,構成主觀故意偷稅。由于該公司2012年偷稅數額達8.46萬元,被稅務機關處以罰款4.23萬元,同時偷稅比例達12.14%,移送公安機關進一步處理。
公私分不分?這的確是個問題!
禱告還是改變?
全球稅收嚴管已經拉開大幕,我們是選擇抱著僥幸心理繼續觀望,還是改變觀念和思維主動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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