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必知之二十:年底了,老板們要注意的財稅問題都在這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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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論多忙,都請安心看完本文,對于你今年交多少稅很重要!
上期我們聊到了年終提前處理企業所得稅的五步法:【喵思想】老板必知之十九:年底了,老板們要注意的財稅問題都在這了(一)。
本期我們繼續聊聊年終企業所得稅的幾個注意事項。
跨年度合同/收入的計算
我們先來看個例子:有個軟件企業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企業所得稅前兩年免稅后三年減半征收)的稅收優惠。在“兩免”的最后一年年底,還有一個合同沒有執行完(開發未全部完成),老板心想:“這是免稅期的最后一年了,我提前把全額發票開了,不就可以多享受一點優惠了嗎?”。于是在和客戶溝通一致的前提下,提前把合同的全額發票開具,并做了免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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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年匯算清繳之后,稅務局上門核查,通過合同和實際對比發現該合同尚未執行完畢,于是要求該軟件企業將提前開票部分的收入從第一年調整出來,放在第二年補充申報。
可以說老板的那點美好愿望全部打破了,為什么會這樣呢?請參見老貓很久以前寫的【喵動態】不開發票難道也需要交稅?——創業者財稅必修課之六。
其中的業務判斷比較復雜,老板朋友謹記一條:碰到跨年業務,要根據合同的完成情況來計算收入,不能單純的看是否開票!!!以后老貓單獨開一篇來介紹一下各類合同計算收入的規則。
跨年成本/費用的計算
在實務中,老貓經常會被問到:“跨年的發票能不能做成本費用?”,分兩中情況來判斷:
一是用以后年度的發票作為以前年度的成本費用
例如2018年的發票能否作為2017年的成本費用。
二是用以前年度發票作為以后年度的成本費用
例如2016年的發票能否作為2017年的成本費用。
第一種情況的答案是有條件的允許,如果一筆成本費用的確是在2017年發生的,但是因為各種原因導致發票在2018年才到,那么允許作為2017年的成本費用從企業所得稅中扣減,當然也需要會計在2017年提前進行了暫估處理。
第二種情況的答案是一般情況下不允許,和第一條的理由類似,除非能夠證明2016年的發票是提前開具,其實際的收入是在2017年實現的,才可以作為2017年的成本費用。
簡單的說:2017年如果成本費用的發票沒到,可以提前暫估(如何暫估會計們都知道),2018年5月30日(或者是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之前)把發票開回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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