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可有可無,增值稅專普票備注欄如何填寫?
發票是指一切單位和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所開具和收取的業務憑證,是會計核算的原始依據,也是審計機關、稅務機關執法檢查的重要依據。
發票中的“備注”欄則是對某一交易事項進行補充注解說明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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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發票備注欄最大可容納230個字符或115個漢字。
自營改增以后,發票備注欄越來越受到稅務機關和企業的重視,它不僅僅是對交易事項的補充注解,更是轉變成稅務機關確定該發票是否有效且能否抵扣稅款的依據。
今天,我們就從業務涉及備注欄、開票系統打印備注欄、稅務機關代開備注欄,三個方面進行發票備注欄注意事項的探討。
1、業務涉及備注欄
①、運輸服務
《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停止使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9號)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提供貨物運輸服務,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開具發票時應將起運地、到達地、車種車號以及運輸貨物信息等內容填寫在發票“備注”欄中,如內容較多可另附清單。
②、建筑服務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規定:提供建筑服務,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
③、銷售不動產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規定:銷售不動產,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發票“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欄填寫不動產名稱及房屋產權證書號碼(無房屋產權證書的可不填寫),“單位”欄填寫面積單位,備注欄注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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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出租不動產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規定:出租不動產,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備注欄注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⑤、涉及車船稅信息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機構代收車船稅開具增值稅發票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第51號)規定:保險機構作為車船稅扣繳義務人,在代收車船稅并開具增值稅發票時,應在增值稅發票備注欄中注明代收車船稅稅款信息。具體包括:保險單號、稅款所屬期(詳細至月)、代收車船稅金額、滯納金金額、金額合計等。該增值稅發票可作為納稅人繳納車船稅及滯納金的會計核算原始憑證。
2、開票系統打印備注欄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規定:按照現行政策規定適用差額征稅辦法繳納增值稅,且不得全額開具增值稅發票的(財政部、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通過新系統中差額征稅開票功能,錄入含稅銷售額(或含稅評估額)和扣除額,系統自動計算稅額和不含稅金額,備注欄自動打印“差額征稅”字樣,發票開具不應與其他應稅行為混開。
3、稅務機關代開備注欄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53號)規定,代開發票崗位應按以下要求填寫專用發票的有關項目。“備注”欄內注明增值稅納稅人的名稱和納稅人識別號。
上述分享的備注欄填寫的信息,有些是自行開票時手動必須輸入的,有些是系統自動帶出并且打印的,這些都屬于取得該發票的納稅人重點審核的內容。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因此,我們在日常工作中,取得涉及上述經濟行為的增值稅發票的,需要重點審核備注欄內容,一旦發現備注欄信息缺失或者不正確,應第一時間退還銷售方,并要求重開,以便充分維護我方的利益,以及減少后期由此帶來的未按規定開具的處罰和進項稅額不得抵扣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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