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開始實施的財稅新政
轉登記納稅人在一般納稅人期間出口適用增值稅退(免)稅政策的貨物勞務、發生適用增值稅零稅率跨境應稅行為,可以繼續按照現行規定辦理退(免)稅。該轉登記納稅人自轉登記日下期起的出口貨物勞務、服務,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應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的有關規定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
《關于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有關出口退(免)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0號 )
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應同時符合以下兩個條件:
一、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和《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已登記為一般納稅人;
二、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按月申報納稅人)或連續4個季度(按季申報納稅人)累計應稅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如果納稅人在轉登記日前的經營期尚不滿12個月或4個季度,則按照月(或季度)平均銷售額估算12個月或4個季度的累計銷售額;
需要明確的是,納稅人是否由一般納稅人轉為小規模納稅人,由其自主選擇,符合上述規定的納稅人,在2018年5月1日之后仍可繼續作為一般納稅人。
《關于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
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手續時,應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修改后的《出口退(免)稅備案表》;
申報出口退(免)稅時,不再進行退(免)稅預申報;
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在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時,不再報送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等;
出口企業按規定申請開具代理進口貨物證明時,不再提供進口貨物報關單(加工貿易專用)。
《關于出口退(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6號)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500萬元及以下。
已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單位和個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其未抵扣的進項稅額作轉出處理。
《關于統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通知》(財稅〔2018〕33號)
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7%和11%稅率的,稅率分別調整為16%、10%。
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原適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調整為10%。
納稅人購進用于生產銷售或委托加工16%稅率貨物的農產品,按照12%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關于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
5月20日起,企業集團同期資料管理按新規定施行。
依照規定需要準備主體文檔的企業集團,如果集團內企業分屬兩個以上稅務機關管轄,可以選擇任一企業主管稅務機關主動提供主體文檔。集團內其他企業被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主體文檔時,在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集團主動提供主體文檔情況后,可免于提供。
《關于明確同期資料主體文檔提供及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4號)
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廈門市)和蘇州工業園區開展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工作,試點期限暫定一年。
對試點地區個人通過個人商業養老資金賬戶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養老保險產品的支出,允許在一定標準內稅前扣除;計入個人商業養老資金賬戶的投資收益,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領取商業養老金時再征收個人所得稅。
《關于開展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的通知》(財稅〔2018〕22號)
5月1日起:對特定嚴重失信人(含稅收和社會保險領域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責任人)限制乘坐民用航空器、限制乘坐火車;
限制乘坐火車高級別席位,包括列車軟臥、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座以上座位。
對特定嚴重失信人在一定期限內適當限制乘坐民用航空器。
《關于在一定期限內適當限制特定嚴重失信人乘坐民用航空器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意見》
從5月1日起正式施行增值稅新的比對辦法。
申報比對信息范圍包括:1.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及其附列資料信息;2.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發票信息;3.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進項抵扣憑證信息;4.納稅人稅款入庫信息;5.增值稅優惠備案信息;6.申報比對所需的其他信息。
比對內容包括表表比對、票表比對、表稅比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納稅申報比對管理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稅總發〔2017〕12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納稅申報報比對管理操作規程(試行)>執行有關事頂的通知》(稅總函〔2018〕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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