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公司注冊必知:認繳注冊資本下,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蘇州公司注冊必知:認繳注冊資本下,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認繳出資是指公司各股東承諾應向公司繳納的資本數額,各股東認繳的出資額之和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后就是公司的注冊資本。
實繳出資是指各股東按照章程規定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實際繳納的出資額。
2014年3月1日前公司注冊登記既要登記注冊資本(認繳額)也要登記實收資本(實繳額)。公司法修訂后公司注冊只登記注冊資本,不再登記實收資本,注冊登記時不再需要驗資報告。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是兩個概念,但是,無論是"認繳登記制"還是"實繳登記制",股東都要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對于我們財務人員來說,認繳資本和實繳資本在賬務處理上有什么特別需要注意的地方呢?我們通過一個案例來說明。
王某于2018年1月1日成立了A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100萬元,并于成立當月實繳資本10萬元,剩余部分30年內實際繳清。
這個時候,會計有兩種賬務處理方式:
1、借:銀行存款 10 貸:實收資本 10 2、借:銀行存款 10 其他應收款-王某 90 貸:實收資本 100
我們首先來分析哪種賬務處理方式是正確的。
1、實收資本是指企業投資者按照企業章程或合同、協調的約定,實際投入企業的資本; 2、注冊資本是指企業在登記管理機構登記的資本總額,是合營各方承諾一定要繳納的出資額的總和。 從會計上講,“注冊資本”在資產負債表中就用“實收資本”表示,如果足額實繳,那么,“實收資本”=“注冊資本”;如果未足額繳納,則以實際繳納的金額表示。 因此,顯而易見,第一種賬務處理方式是更加合理的。
實務中,我們遇到過很多會計按照第二種方式進行賬務處理,他們的理由也相當簡單及充分:
理由一、第二種方式更加直觀的表達了公司注冊資本的真實情況,符合公司的實際;
理由二、認繳資本下,股東尚未繳納的注冊資本金額實際上構成了公司對于股東的應收款,最長30年內應當向股東收取,第二種方式真實的表達并記載了該經濟事項。
我們經常說,100個會計做同一家企業的賬,能得出101張財務報表(還有1張是審計出具的)。有經驗的會計做賬,更多的是依靠職業判斷,只要在準則允許的范圍內,有賬務處理的依據,都是正確的賬務處理。既然在會計處理上都有道理,那么,我們接下來就應當從稅務角度去判斷,哪種方式更加的合適。
第一種方式: 借:銀行存款 10 貸:實收資本 10 該種方式僅涉及印花稅,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記載資金的賬簿應按照金額計稅,稅率為0.5‰! 繳納印花稅=100000*0.5‰=50元。 第二種方式: 借:銀行存款 10 其他應收款-王某 90 貸:實收資本 100 繳納印花稅=1000000*0.5‰=500元。
印花稅金額暫且忽略不計,主要的問題在如下:
A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王某長期掛賬90萬元,理所當然的會被稅務機關認為是王某長期從公司借得款項又不歸還。
根據 財稅[2003]158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第二條規定: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900000*20%=18萬元。
如果注冊資本金額更大,企業被要求追繳的個人所得稅也將同比增長。
雖然稅收征管的認定應當是“實質重于形式”,企業完全可以提供證據確認以上“其他應收款”的余額實際是股東未實繳的投資款,不屬于企業向股東的利潤分配。但是,實際工作中,如此巨大的數據一旦引起稅務機關的關注,企業在做詳細說明的同時,不可避免的會引來一系列的麻煩,白白增加了企業提供證據的煩惱。
同樣一筆業務,不同的處理方式會帶來不一樣的效果,值得各位會計朋友討論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