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額征稅之勞務派遣、人力資源外包(下)
書接上回,上回講到勞務派遣企業的差額征稅問題。勞務派遣實際上是將勞務派遣公司的員工提供給客戶單位使用,從中賺取勞務差價的行為;勞務派遣不論一般納稅人或者小規模納稅人,均可以選擇是否差額征稅。
今天,我們來講一講人力資源外包。上回講到,所謂人力資源外包實質是向客戶單位提供的一種經紀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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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力資源外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勞務派遣服務、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47號)規定:納稅人提供人力資源外包服務,按照經紀代理服務繳納增值稅,其銷售額不包括受客戶單位委托代為向客戶單位員工發放的工資和代理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為發放的工資和代理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也就是說,人力資源外包企業天然適用“差額征稅”,不存在是否選擇的問題,因為根本就沒有選擇。如果人力資源外包的納稅人只收取服務費,該部分服務費即為其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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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一般納稅人
提供人力資源外包的一般納稅人可以選擇一般計稅或者簡易計稅方法,以收取的價款,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為發放的工資和代理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作為銷售額,依照6%的稅率或者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沿用之前的數據,我們再來看一個案例:
江河日下人力資源外包公司于2017年12月份簽約兩個客戶,其中每月收取A客戶5000元,代付工資4600元;每月收取B客戶4000元,代付工資3800元。江河日下公司對A客戶采用一般計稅方式,對B客戶采用簡易計稅方式。
類型 | 收入 | 支出 |
A客戶(一般計稅6%) | 5000 | 4600 |
B客戶(簡易計稅5%) | 4000 | 3800 |
A客戶業務會計分錄:
收入
借:應收賬款 5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4716.98(5000/1+6%)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83.02
支出
借:主營業務成本 4339.62(4600/1+6%)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60.38
貸:其他應付款 4600
B客戶業務會計分錄:
收入
借:應收賬款 4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3809.52(4000/1+5%)
應交稅費-簡易計稅 190.48
支出
借:主營業務成本 3619.05(3800/1+5%)
應交稅費-簡易計稅 180.95
貸:其他應付款 3800
②、小規模納稅人
小規模納稅人提供人力資源外包服務,適用差額征稅,征收率為3%,不存在5%征收率的情況。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提供人力資源外包的企業,其代發工資職工的勞動關系屬于用工單位,因此,該部分工資不得在人力資源外包公司體現。
勞務派遣和人力資源外包在經營上會有很多相似方面,但就稅務層面,兩者卻又是存在明顯的不同。
勞務派遣,是企業派遣自己的職工為對方提供服務并收取相應費用的行為,勞務派遣公司掙的是人的錢;人力資源外包,是企業承接客戶單位的某項工作,掙的是服務費,是活的錢。
最后,我們通過一張表格來更加直觀的總結本次與上次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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