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例分析】多開點金額或者換個品名,來點發票沖沖費用!你干過嗎?
經濟環境好轉了,企業效益不錯,算算可得交不少稅啊,想想辦法去多開點票沖沖費用。于是乎和廣告公司商量了多開點廣告費,和會展中心商量多開點會務費,行政上報銷沒有發票,得拿勞務發票、汽油費、餐費、辦公用品費的發票來……相信這話不陌生吧,這活可能也干過吧!而且現在都營改增了,拿回來的還是增值稅專用發票,連帶著還能抵點增值稅,真是不錯呢!
停手吧,大家來看看下面的判決書, 3.3萬元稅款可換來了16個月的牢房啊!
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書
(2017)遼02刑終405號
原公訴機關大連市甘井子區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李泰慶,男,1969年4月24日生,漢族,高中文化,系大連市甘井子區寶鑫吊索具廠負責人,住遼寧省大連市沙河口區。因本案于2016年3月31日被取保候審,2017年3月30日被逮捕。現羈押于大連市看守所。
辯護人李榮,遼寧社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大連市甘井子區人民法院審理大連市甘井子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泰慶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一案,于2017年4月27日作出(2017)遼0211刑初205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李泰慶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上訴人,聽取辯護人的意見,認為本案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判認定,2014年12月23日,大連市甘井子區寶鑫吊索具廠實際經營人李泰慶在沒有實際購買貨物的情況下,從北京勤振美玲商貿有限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兩份,價稅合計227287.7元,稅額合計33024.71元。2015年10月12日,大連市甘井子區寶鑫吊索具廠補繳稅款32808.33元。
原判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庭審質證并經審查采信的書證案件來源、抓獲經過、戶籍證明、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增值稅納稅人資格證書、北京市增值稅專用發票、付稅憑證、情況說明、被告人李泰慶供述與辯解、證人李某證言等證據證明。
原判認為,被告人李泰慶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抵扣稅款,其行為已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成立。被告人自愿認罪,補繳稅款,酌情從輕處罰。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以被告人李泰慶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肆萬元。
上訴人李泰慶及辯護人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為:1.原判量刑過重,應在一年有期徒刑內予以量刑或判處緩刑;2.被告人系自首,愿意繳納罰金,依法應當減輕處罰。
經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和證據與一審一致,本院予以確認。在本院審理中,上訴人李泰慶及辯護人均未提交新的證據。
本院認為,上訴人李泰慶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抵扣稅款,其行為已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上訴人當庭自愿認罪,系自首,予以從輕處罰。
關于上訴人李泰慶及辯護人提出的量刑過重,應予從輕、減輕處罰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經查,上訴人李泰慶當庭認罪,系自首及全額繳納稅款的從輕處罰情節,一審在量刑時均已充分考慮,量刑并無不當。故該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于法無據,本院不予采納。
綜上,原判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 郭 輝
審判員 徐 穎 明
審判員 王 雍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龍國紅(代)
看了上面的司法案例你可能會說他是沒有實際購買貨物的情況下的虛開,我這不是啊,就多開了點金額或者不是換個品名而已。想想細想想啊,性質是一樣的,虛構了增值稅的貨物勞務或服務,虛開了發票,抵扣了增值稅稅款,少繳了企業所得稅。不管你是出于無知或者無畏,性質是一樣的,那么結果也是一樣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將承擔法律責任。
目前,金稅三期全面上線、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啟用全國增值稅發票查驗平臺、7月1日開始執行的增值稅發票開具的16號公告……這些是你知道的,還有你不知道的,稅務局早在幾年前就有數據倉庫,有針對虛開的數據模型,早已實現上下游數據全部信息的采集和比對,發票電子底帳系統全方位采集、查驗、比對,一張發票都跑不了。只要任何一個環節出問題,鏈條上所有的企業一個都跑不了。因此不要存在僥幸心理,不是沒有發現你,是沒輪上查你呢!另外從操作資金流的角度來看,企業的所有銀行賬號是需要備案的,個人銀行卡是實名的,資金轉賬或回流的痕跡總會留下漏洞。天網恢恢,疏而不漏!
千萬不要再想著買點增值稅發票、多開點增值稅發票了。合理合法的稅收籌劃才是正道。大家可以多學習,多關注我們的稅收優惠政策系列知識和講座,充分享受到國家鼓勵企業發展的政策,用好了可比發票的那點稅多多了!
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有前款行為騙取國家稅款,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行為之一的。